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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世俊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清连 …… 委托代理人贺促生 …… 上诉人周世俊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2007年2月28日作出的(2007)湘排民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王伯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高建萍、助理审判员杨发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娟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文清连与被告周世俊于2001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月25日在东桥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同年3月27日举行了婚礼。2002年12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杏。婚后感情一般。因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锁事争吵打架,后被告请假下海搞货运,原告携子返回娘家生活,自2006年2月份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创维牌29寸彩电一台、新飞冰箱一台、音响功放一套、被子6套、床一张、木沙发一套、梳妆台一张、无存款、无债权。原告在庭审中称原有一辆5吨解放牌大货车已处理6万元。在娘家借了现金2万元用于购车。被告称与其兄经营的赣J15645车已于2006年上半年处理,卖了3万元,偿还给汽车公司了,经营了一年多,亏损,所借的钱都没有返还,原告所说的债务2万元没有凭证。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人高兵生、文宗林证言、安丰村委会证明、证人殷焱证言及其它书证、有被告的陈述、有被告提供的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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