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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岁的屠某中年得子,却因为孩子早产患有疾病而放弃了对孩子的治疗。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44岁的屠某与38岁的卫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3月登记结婚。2007年1月1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屠某的妻子卫某早产得一男婴(胎龄6个月25天、体重950克)。过了半小时,医生告知屠某婴儿有呼吸困难、体重超轻等症状,需要抢救,但抢救费用较高,且即便婴儿抢救存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等情况。 听到这话后,屠某就犹豫了,因不愿意承担其儿子的治疗费及担心婴儿长大后会留下后遗症,他未与其妻卫某等人商量,便擅自决定放弃抢救。而后,屠某将婴儿从浙江省妇幼保健医院新生儿科抱回家中,交由其母亲照顾。由于未得到必要抢救,该婴儿于次日凌晨5时许死亡。屠某得知婴儿死后,把尸体放在他的房间里,用一只泡沫箱装着。 1月25日上午9时,屠某的丈母娘过来看孩子,却看到了尸体,气愤不已,并于次日向当地公安局报案,称其女婿屠某于2007年1月11日下午,在没有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女儿卫某所生的早产儿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幼保健医院抱回杭州市余杭区崇贤家中,后造成新生儿死亡。 经民警审查,屠某对自己因无法支付其儿子医药费用而擅自将其妻子卫某所生的早产儿从浙江省妇幼保健医院抱回家中,造成新生儿死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交代了婴儿的尸体已被其埋在住宅后面的事实。 余杭法院审理后认为,屠某对刚出生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因怕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放弃对婴儿的必要救治,造成婴儿死亡,属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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