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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均可采取不同的途径加以解决,下面分而述之。 1、专利权人的解决途径: (1)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是靠侵权证据来证明的。在现实生活中,专利权人一旦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线索,务必自己或委托律师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在情况紧急的情形下,可以申请有关专利行政机构、法院、海关、工商部门以及质检部门等对侵权证据进行保全。 (2)行政裁决或协调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4)协商与和解: 在进行以上(1)、(2)、(3)三个程序过程中,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解决纠纷。 2、被控侵权人的解决途径: 被控侵权人在外观设计专利纠纷过程中往往是被动的,一般在专利权人已向有关专利行政机构或人民法院启动行政或诉讼程序后才知晓。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会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调查取证。收集能够证明相关专利早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前就已公知公用或可以裁决专利无效的证据或者自己并没有侵权的证据。 (2)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相关专利无效的申请,并申请有关已立案的人民法院中止侵权诉讼。 被控侵权人之所以这样做,既有其拖延时间争取主动的动因,也有其力求从根本上推翻专利权人的专利从而证明其根本不存在侵权前提的动因。但被控侵权人申请中止诉讼的请求却未必被有关法院所批准,这完全取决于法院的判断和审批。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裁决,如果任何一方对该裁决不服,均可循法律途径向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尚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3)积极应对侵权诉讼。 在相关法院不同意中止侵权诉讼程序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决经北京市二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无法撤销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千万不要悲观失望,而是要面对现实,积极应对侵权之诉,但在此时,应诉的侧重点应从专利无效转移到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或自己实施的产品或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不同或不相近似上来。 (4)协商与和解。 在被控侵权纠纷的全过程中,被控侵权人与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协商或在任何第三方的协调、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面对侵权纠纷,他们采取的解决途径并非是平行的,而是相互交叉进行的。但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和途径并不是以上几种事后救济措施,而在于事前预防和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的建立。如果增强了专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开发技术和产品前后及时申请了专利或采取了各项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如果了解了别人的专利而加以特征性改进或规避,那么这些都将大大降低侵权的发生,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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