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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1、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争议应提交材料: 1、商标争议申请书; 2、商标争议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委托我司的,须附送盖有清晰公章商标争议委托书,书式由我司提供 4、商标争议人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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